《广东省星海音乐学院校友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广东省星海音乐学院校友会”(英文名为:Xinghai Conservatory Of Music Alumni Association简写:XHCMAA。)
第二条 广东省星海音乐学院校友会是广东省内星海音乐学院校友自愿结成的全省性、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以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发扬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恪守“求真、尚美、崇德、敬业”的校训,加强海内外校友与母校之间以及校友与校友之间的联系、沟通和交流,推动校友为学校建设和发展,为传承岭南音乐文化,弘扬“星海精神”,振兴我国的音乐艺术和音乐教育事业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的登记机关是广东省民政厅,业务主管单位是广东省教育厅。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行业管理部门和其他部门依法在其职权范围内的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
第五条 本会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小谷围街大学城外环西路398号行政楼401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和活动原则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加强校友与校友之间、校友和母校之间的联系和交流;
(二)加强对各地校友会的业务指导和信息交流,协调与支持各地校友会的活动;
(三)收集、整理校友资料;
(四)协助学校征集校友及社会各界对学校改革和发展的建议;
(五)促进校友为国家建设和学校的发展做贡献;
(六)组织校友开展联谊活动;
(七)编辑和印刷校友刊物,建设校友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宣传交
流平台;
(八)统筹管理校友活动基金;
(九)符合本会宗旨的其他活动。
第七条 本会的活动原则:
(一)社会团体法人治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本会按照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章程开展非营利性活动,不从事商品销售,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不在会员中和负责人当中分配;
(三)本会开展业务活动时,遵循诚实守信、公正公平原则,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本会和会员利益;
(四)本会遵循科学办会原则,不从事封建迷信宣传和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九条 凡曾在星海音乐学院及其前身(广州音乐学校、广州音乐专科学校、广东艺术专科学校音乐部、广东人民艺术学院音乐系、广州音乐学院)工作或学习者,拥护本会章程,自愿参加本会,经与本会联系登记后,均可成为本会会员。
第十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权;
(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权。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以下义务:
(一)关心本会建设,积极提出建议和意见;
(二)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通过各种形式为促进母校发展作贡献;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四)积极向校友通讯投稿;
(五)按时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会员超过两年不履行义务的,可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星海音乐学院校友会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产生理事、监事;
(三)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计划和重大工作事项;
(五)决定本会终止事宜和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3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本会的执行机构为理事会,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设秘书处,处理日常工作。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和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选举、罢免常务理事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负责人;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 二、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视需要不定期举行;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 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任期3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由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担任且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应为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财产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学校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党建工作
第三十九条 本会按照党章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规定,成立党组织,依据党章和党内法规,在上级党组织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四十条 党组织是党在本会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引领作用。基本职责是保证本会政治方向正确,团结凝聚群众,推动本会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校友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
第四十一条 本会党组织的具体职责是:
(一)组织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中央、省委、上级党委有关精神,确保会员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在本会得以贯彻落实。
(二)积极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会员中发挥政治引领作用;全面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在会员中发挥示范作用;坚持全面从严治党方针,充分发挥党组织全体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三)支持本会领导机构、执行机构、监督机构、办事机构依法行使职权;
(四)加强对本会负责人的监督以及对本会重大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开展涉外活动等的政治把关;
(五)领导本会工、青、妇组织工作和群众工作;领导本会文化建设,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努力形成本会的文化特色;发现、培育、推荐优秀人才,促进本会人才队伍建设;
(六)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委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工作;
(七)完成上级党组织部署的工作任务。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特殊情况会员代表大会可采用通讯形式进行审议、表决。
第四十三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活动或解散,必须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由理事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本会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完成注销登记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 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本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转赠给与本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2019年12月28日第三届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 本章程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