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音校友〔2018〕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广东省星海音乐学院校友会会员的合法权益,规范校友会的财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内部控制规范》,以及《广东省星海音乐学院校友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等文件精神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校友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宗旨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保证本会各项活动的正常开展,规范本会的财务行为和会计核算,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保障资产经费安全,保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校友会会员必须遵守本制度的规定,并有义务维护本制度的严肃性和完整性。
第二章 资产及经费管理
第四条 校友会资产及经费来源
(一)会员自愿缴纳会费;
(二)校友、校友企业或其他友好人士捐赠的实物或现金;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条 校友会秘书处设财务组,财务组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并设出纳,且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统一账目,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任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条 会计人员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个人、团体或企业经费、捐赠现金和实物的收取及管理;
(二)按理事会决定对每次活动的经费进行预算,对活动开始情况进行决算;
(三)负责审核校友会开支报销的原始单据;
(四)开设并管理银行账户,进行日常账务处理,建立健全会计账簿和管理台账;
(五)定期向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报告财务收支情况;
(六)厉行节约,合理使用资金;
(七)完成理事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七条 校友会接受捐赠及收取经费等,必须开具由财政部门或民政部门提供使用的有效收据。校友会接受实物捐赠,必须根据捐赠人提供的有效票据入账,如无有效票据应按公允价值核定并报理事会确认。
第八条 校友会现金经费必须存放在校友会的银行账户,密码由出纳保管,卡折由会计人员保管。收取的现金经费必须准确记账,及时交存银行,除授权额度内备用金外,财务组不设现金保管,如因特殊情况需要保管现金应报秘书处审批。
第九条 校友会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业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校友会经费本着“取之于校友用之于校友”、“少花钱,多办事,办好事”的原则,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不在会员中分配。
第十一条 经费使用范围:
(一)会务费:根据工作安排,召集校友会有关工作会议的开支;
(二)校友会活动费:由校友会组织的会员参加的活动经费开支;
(三)校友会常设机构的日常运行、办公经费支出及聘用专职工作人员的支出;
(四)校友会决定安排的人员因公出差的差旅会议费用支出
(五)校友会的新媒体平台维护费、刊物印刷费支出
(六)校友会因公接待省(市)内外来访客人的必要支出
(七)招待费的范围和限额必须遵守校友会的有关规定;
(八)校友会理事会授权批准的其他费用支出。
第十二条 校友会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应定期和不定期对资产及经费管理情况进行抽查核对,抽查结果须向理事会汇报,对资产及经费管理存在问题及时制定改进措施。
第三章 报销及审批制度
第十三条 校友会实行凭票报销制度。工作经办人员所提请报销的发票或收据,必须为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财政局监制的收据以及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的票据。
第十四条 校友会日常费用支出必须经校友会秘书长签字后方可报销。
第十五条 财务报销时,工作经办人员必须说明支出票据的用途并填写报销单。报销的发票或收据背面须由经手人、证明人签字,涉及购置实物的必须经实物验收证明人、保管人签字。
第十六条 时间不清、用途不明、单据印章模糊的招待费及其他费用不得报销。
第十七条 对违反法律、法规、政策、《章程》及本制度规定以外的票据和事项报销,校友会不予报销。
第十八条 校友会的日常财务预算方案须经理事会批准通过,校友会预算内费用日常工作开支实行限额审批制度。
第十九条 校友会对于本年度预算内日常费用开支的审批人及审批限额具体为:
(一)金额在10000元(含)以下开支,须由校友会秘书长审批、签字方能生效;
(二)金额在10000元以上的开支,须由校友会会长审批、签字后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费用开支必须坚持先请示后开支的原则,对不请示先发生的开支项目校友会会计人员有权拒绝支付款项。所涉开支费用由经办人员自行承担。
第四章 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十一条 校友会会计人员必须严格实施财务管理,做到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记录各项收支。
第二十二条 校友会会计人员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管理会计档案等,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校友会在校友会网站上(按年度)公布财务收支情况,并在每年年终制作年度财务报告供校友会理事会审核并提交校友会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二十四条 校友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会长及秘书长,必须接受由校友会成员组成的审计小组或聘请外部审计机构进行审计。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政策相冲突时,或者本制度未作规定的,应当及时执行国家的法律政策规定。
第二十六条 校友会秘书长协助会长直接、具体地进行财务管理,并负责及时向会长报告。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批准后执行,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