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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星海音乐学院校友会工作指南(试行)

粤音校友〔2018〕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我校校友工作开展,规范校友会的管理,依据广东省民政厅和广东省教育厅相关政策,结合《广东省星海音乐学院校友会章程》中的相关内容,制定本指南。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二条 广东省星海音乐学院校友会(下简称学校校友会)是星海音乐学院校友工作的领导机构,在星海音乐学院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学校校友会负责人职责如下:

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会、常务理事会、理事会;制定学校校友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积极推动学校校友会工作的进行。

常务副会长:协助会长执行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各项决议。

副会长:协助常务副会长执行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各项决议。

秘书长: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条 地方校友会是指在世界各国(地区)、国内各省市等范围内建立的校友组织,由学校校友会秘书处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地方校友会的组织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由理事组成(理事人数不超过地方校友会总人数的1/3,如有特殊情况应报总会审核确定),设置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理事等职务,各地方校友会可根据实际情况任命顾问、名誉会长、常务副会长等。地方校友会理事会成员名单须上报学校校友会备案。

第五条 地方校友会的名誉会长由地方校友会理事会决议选举产生,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未受过任何刑事处罚;

(二)身体健康,有能力应付名誉会长的工作;

(三)拥护党的领导,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养与觉悟良好;

(四)为地方校友会的建设与发展作出过重要贡献,且在地方校友会中具有较高名望;

(五)关心地方校友会的建设与发展,可为地方校友会的建设与发展提供重要指导。名誉会长选举产生后,应报总会审核批准。


第三章 地方校友会管理

第六条 在世界各国(市)、国内各省市成立的地方校友会,以“星海音乐学院+地域+校友会”命名,例如“星海音乐学院深圳校友会”。如当地民政部门有特殊要求,应按照当地法律法规执行并报学校校友会备案。

第七条 筹备成立地方校友会申报程序如下:

(一)由发起人组成“地方校友会筹备组”,对成立地方校友会的整体方案进行策划和讨论,并向学校校友会秘书处提交以下材料:

1.筹备组名单;

2.理事会候选人名单;

3.地方校友会管理制度;

4.成立大会议程;

5.成立大会其他事项。

(二)学校校友会秘书处上交材料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后,发给筹备组正式组建校友会的“委托函”。筹备单位根据批准方案实施,并择时召开成立大会。

成立大会议程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1.筹备组介绍筹备过程;

2.审议并通过地方校友会管理制度;

3.审议并通过地方校友会理事会成员名单;

4.向理事会成员颁发聘书;

5.新任会长讲话;

6.学校校友会领导致辞。

(三)成立大会应邀请学校校友会及各地校友会代表,或其他相关组织参加,到会见证庆贺。各地方校友会之间应适时开展联谊交流等活动。

(四)成立大会的活动材料由该地方校友会整理后,交至学校校友会秘书处存档。

第八条 地方校友会开展换届筹备工作时,应将换届议程和新一届理事会成员建议名单在换届前15日提交至学校校友会秘书处,经秘书处审核后,方可执行。

地方校友会换届后,应向学校校友会秘书处报送以下材料:

(一)新一届理事会成员名单;

(二)会长及秘书长简历;

(三)地方校友会成员构成情况。

第九条 地方校友会工作内容如下:

(一)负责收集、整理本分会校友信息;

(二)建立年会制度。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地方校友会年会,公布年度工作总结报告,讨论商议地方校友会建设、发展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等事宜,并报学校校友会秘书处备案;

(三)积极组织和开展校友联谊,因地制宜与当地教育、演艺、公益等类别机构开展合作交流活动,及时向学校校友会秘书处反馈活动信息,推动地方校友会持续性发展;

(四)加强与学校校友会之间的沟通联络。

第十条 需要注销的地方校友会,由其理事会提前30日向学校校友会秘书处提交书面报告,经批准后进行注销备案。


第四章 校友捐赠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 鼓励地方校友会或校友自愿为学校捐赠,用于学校的建设和发展。

第十二条 校友捐款设立的基金须按照《广东省星海音乐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执行,统一纳入学校教育发展基金会管理。基金会秘书处严格按照捐赠人意愿,规范使用和管理捐赠基金,并定期向捐赠人报告基金使用情况。

第十三条 地方校友会设立的其他活动基金,由所在单位(该地方校友会)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并严格按照捐赠指定范围使用基金,不得将捐赠款项挪作他用。


第五章 校友经费管理使用

第十四条 地方校友会的资产及经费管理,报销及审批制度,财务会计制度参照《广东省星海音乐学院校友会财务管理制度》执行。学校校友会将不定期对地方校友会经费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复核。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学校校友会、地方校友会的名义从事个人目的活动,不得损害学校、学校校友会、地方校友会以及校友的利益和声誉。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校校友会秘书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