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音校友〔2018〕4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广东省星海音乐学院校友会(下称“校友会”)印章管理工作,规范校友会印章使用,确保校友会印章的安全,维护校友会的利益,根据《广东省星海音乐学院校友会章程》和《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友会理事会授权校友会秘书处全面负责校友会的印章管理工作,发放、回收印章,监督印章的保管和使用。
第二章 印章的领取和保管
第三条 校友会各类印章均应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和使用。各保管人须妥善保管,不得转借他人。
第四条 校友会建立印章管理登记,对专人领取和归还印章情况予以记录。
第五条 印章持有情况纳入校友会工作人员离职时移交工作的一部分,如工作人员持有校友会印章,须办理移交印章手续后方可办理离职手续。
第三章 印章的使用
第六条 任何人员使用校友会印章须按要求填写《加盖校友会印章、使用校友会证书申请表》。
第七条 印章保管人应对文件内容和《加盖校友会印章、使用校友会证书申请表》上载明的情况予以核对,无误后按要求盖印,并填写《印章使用登记表》。
第八条 盖印要端正、清晰,用印后的留存材料要编号整理,归卷备查。有考查价值的,在年终整理立卷时归档保存。
第九条 不准在空白凭证上盖印,特殊情况需经秘书长特别批准,并编号登记,存档备案。
第四章 现有印章及审批权限
第十条 校友会现有印章三枚,分别为“广东省星海音乐学院校友会”(即法人章)公章一枚,“广东省星海音乐学院校友会财务专用章”一枚,校友会法定代表人印章一枚。
第十一条 法人公章、法定代表人印章,由校友会秘书长批准后方可使用,存放在校友会秘书处。
第十二条 财务专用章由校友会秘书处保管,由校友会会财务负责人批准后方可使用。
第五章 责任
第十三条 印章保管人必须明确职责,妥善保管印章,保证印章的绝对安全和正确使用,如有遗失或被盗用,必须及时向校友会领导报告,所产生的不良后果或法律责任,由管印人员自负。
第六章 其他
第十四条 校友会变更需要更换印章时,应到校友会登记管理机关交回原印章,重新提出申请,经核准后,刻制新的印章。
第十五条 校友会办理注销登记,应将全部印章交回校友会登记管理机关封存。
第十六条 校友会印章丢失,经登报声明作废后,按有关规定程序申请重新刻制。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校友会秘书处负责解释,自理事会批准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