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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星海音乐学院校友会法人证书管理规定(试行)

粤音校友2018〕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校友会证书的管理及使用的合法性、严肃性和安全性,避免证书管理出现不规范行为,以有效地维护校友会的利益,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证书是指本校友会的法人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以及其他相关证书。


第二章 证书管理

第三条 校友会法人登记证书挂在本会对外办公的显著位置,其他证书和证书副本由办公室稳妥保管。

第四条  对外使用校友会证书原件或复印件,须经会长或秘书长同意,并在外出使用证书申请上签字后,方可借出,并及时归还。

第五条 凡因证书使用或保管不当而出现严重事故者,将追究使用者或保管者的责任。


第三章 附 则

第六条   本制度由理事会负责解释。